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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知民初字第179-4号

苏州未来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星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天威机电设备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苏州未来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国星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天威机电设备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宁知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苏州未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电器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法定代表人朱凤英,未来电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晓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国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电器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园前寨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国良,国星电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朝旭,国星电器公司技术工程师。被告南京天威机电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319号现代大厦2607室。法定代表人黄瑞和,天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来电器公司诉被告国星电器公司、天威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来电器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未来电器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来电器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未来电器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代理

审判员  周 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