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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执字第52-2号

陈邦龙与李光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邦龙,李光耀,郝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陈邦龙,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光耀,男,居民。被执行人郝先峰,男,系李光耀女婿,农民。陈邦龙与李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商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由李光耀于2009年12月10日偿还陈邦龙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10年12月10日偿还陈邦龙借款34670元及利息。2010年1月4日陈邦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656元(含本金5万元、诉讼费1006元、执行费650元)及利息。执行中,郝先峰为李光耀作出书面担保并未兑现。2010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10)商执字第52-1号执行裁定书,由担保人郝先峰给付51656元(含本金5万元、诉讼费1006元、执行费650元)及利息。因李光耀无财产可供执行,郝先峰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9)商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显空

审判员 :何厚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