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223号
原告:海宁市华海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74309-9)。住所地:海宁市轻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天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爱民。
委托代理人:应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华海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爱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华海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