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588号
原告:濮某。
委托代理人:王冕。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濮某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某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濮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