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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委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艳与被执行人汪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艳,汪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委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艳,女,29岁,汉族。被执行人汪云龙,男,30岁,汉族。张艳艳与汪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狮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张艳艳据此于2009年4月8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委托后,于2009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云龙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本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能查实其有银行存款。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云龙在本院辖区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狮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保国

审 判 员 查道舟

审 判 员 黄长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