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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583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对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钱舟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