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裴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裴某与付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审判员 方海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 琳 更多数据:
原告裴延锋诉被告付龙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裴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裴某与付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审判员 方海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