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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00004号

原告裴延锋诉被告付龙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裴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裴某与付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审判员  方海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