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骞成瑞,男,193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敏、陈榕,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合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任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冲,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庆安航空电气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庆安航空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628号。负责人丁凯,该清算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毅,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畅西蒙,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骞成瑞与被告广合公司、庆安航空公司清算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骞成瑞之委托代理人张敏、陈榕,被告广合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冲、庆安航空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张毅、畅西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骞成瑞诉称,2007年3月6日,其委托代理人王玫与广合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广合公司开发“xx”小区单元房一套,除全额支付购房款外,根据广合公司要求额外交纳购房手续费1000元、税费38200元、过户费307元。现要求广合公司返还手续费1000元、过户费307元;税费38200元,共计39507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合公司辩称,原告所购房屋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商品房,系被征地单位的安置房,所收取的38200元是公司根据与原告单位协议收取,该费用是应当缴纳税费的差额补偿,至于该笔费用由谁交纳,是原告单位内部问题,与开发商无关。原告要求返还1000元手续费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多收取307元过户费实为交易服务费,系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愿意返还。因庆安航空公司清算组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要求追加为被告参与诉讼。
被告庆安航空公司清算组辩称,我们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广合公司要求追加我公司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属于应被列为共同诉讼人的条件,广合公司追加被告申请书中内容与事实不符,广合公司应当返还原告所多收税费。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1日西安市地产市场服务中心《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第七项特别约定(二)、(三)记载:本次挂牌出让编号xx的两宗土地合并出让,宗地原为西安庆安航空电气公司(以下称庆安航空公司)使用的生产性用地。应庆安航空公司要求,竞得人须以不高于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高层或小高层)提供给该公司职工住宅(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套)约30套(期房提供给庆安航空公司改制后的企业)。2004年8月20日,广合公司、陕西省高等级公路职工技协经济技术服务部(以下称高等公路服务部)以竞拍获得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5年6月6日取得“西莲国用(2005)出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土地座落在西安市莲湖区xx号,地号xx,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05年3月17日,甲方庆安航空公司与乙方西安庆安电气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庆安控制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
一、如土地竞得方提供房屋时间在甲方实施政策性破产后,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行使与土地竞得方商谈关于30套房的相关事项的处置权。
二、此30套房仅供甲方的离退休人员认购,如甲方离退休人员认购后有剩余,乙方职工可以认购。
三、所有购房款及按照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全部由30户实际购房人承担。2005年9月16日,庆安航空公司清算组向庆安控制公司出具“关于对西安庆安航空电气公司与西安庆安电气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年3月17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的确认书”载明:鉴于西安庆安航空电气公司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电气公司破产清算组对西安庆安航空电气公司与西安庆安电气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年3月17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予以确认。由西安庆安电气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行使西安庆安航空电气公司在出让《xx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文件中第七条第三款的特别约定。根据《委托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该协议从2005年8月23日起生效。2006年6月22日、2008年12月25日,广合公司、高等公路服务部办理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6月26日、2006年9月5日,广合公司分别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名称为紫玉华园。2007年1月27日,甲方广合公司、高等公路服务部与乙方庆安控制公司签订《协议》,就提供给庆安航空公司30套房屋费用约定:1、因在交地过程中遇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上调80元/平方米,甲乙方各承担上调部分的50%即40元/平方米。房屋价格合计2040元/平方米。2、根据房地产销售价格如果低于成本价应按成本价征收税费的相关税务规定,经协商确定,税费差额382元/平方米,由乙方统一一次性交付给广合公司,此款项不计入房价款。其余税金全部由广合公司承担。3、本协议生效起七日内,乙方按定金1万元/套,共计30万元,一次性交付给甲方,同时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3万元的销售服务费(每户1000元)。2007年1月27日,庆安航空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向职工贴出《关于预售30套住宅房的通知》,并附有《原西安庆安航空电气公司三十套高层住宅房预售方案》、《30套高层住宅房售价表》。其中《预售方案》第五条明确了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时,售价按附表执行,超出100平方米(以房屋管理局实测报告为准)时,超出面积部分售价3100元/平方米。此外,每户1000元售房服务费,在支付购房款时交纳。《售价表》中载明2号楼20层户室号12008房套内建筑面积82.02平方米、分摊面积17.18平方米、建筑面积99.2平方米、预售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532.67元、总价253267元。同时《30套高层住宅房2号楼选房签字单》中也明确了房屋预售面积为10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532.67元、总价款为253267元。2007年2月6日,加盖庆安航空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印章的《30套高层住宅房交款通知单》对每一购房户原房总价款、现房总价款以及交款银行均有说明,同时注明“现总价”是在每户增加1000元售房服务费后的价格。2007年2月10日,西安庆安航空电气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通知单(每户按实际面积明细)》载明:2号楼骞成瑞户号12008,建筑面积99.2平方米,税款382元/㎡,合计金额37894.4元,房屋单价2150.67元/㎡,合计213346.464元,销售服务费1000元,合计金额252240.864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通知单(每户按100㎡明细)》载明:骞成瑞12008房现总价254267元,商业银行38200元、中信银行196067元、农业银行20000元,交款情况:已交。同年3月6日,广合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骞成瑞签订合同登记号为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出卖人座落在本市莲湖区沣镐路10号“xx”项目x幢x单元x层xx商品房出卖给骞成瑞,建筑面积99.2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150.67元,总金额为213346元。骞成瑞依照庆安航空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30套高层住宅房交款通知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通知单》要求,向指定银行交纳各项款项,其中商业银行38200元、中信银行196067元、农业银行20000元。上述费用中包含1000元售房服务费。2008年10月,西安市房屋测量事务所《房产测绘成果报告》记载“xx”x号楼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02.36平方米。2009年4月20日,骞成瑞向广合公司交纳过户费307元,该费用实为交易服务费。审理中,广合公司以庆安航空公司清算组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要求追加为被告参与诉讼,以便查明事实,确认双方权利义务。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过户费、购房手续费收款收据、土地挂牌出让文件、庆安航空公司与庆安控制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广合公司与庆安控制公司签订《协议》、《房屋买卖签定通知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住房预售方案》、《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住宅房售价表》、《选房签字单》等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
本院认为,广合公司以挂牌竞得方式取得原庆安航空公司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根据庆安航空公司要求,竞得人须以每平方米不高于2000元的价格提供给该公司职工住宅30套为前提条件,庆安航空物业公司虽对《预售方案》及《售价表》进行了公示,但不能由此认定骞成瑞对售价表表示认可,骞成瑞在选房签字单中的签字仅是对所选房屋的确认,并非对每平方米单价的认可。骞成瑞与广合公司签订之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每平方米单价2150.67元,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通知单》等内容一致,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广合公司收取骞成瑞38200元税费差额、交易服务费307元及1000元手续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骞成瑞交易服务费30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骞成瑞税费382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骞成瑞手续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原告已预交),由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蔷
审判员 朱保建
审判员 张文兵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琪8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