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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渭民执字第0046号

刘某玲诉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长兴村第一村民小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玲,女。申请执行人刘某东,男,系刘某玲之子。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长兴村第一村民小组。该村民小组暂无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长兴村第一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的银行存款6479.6元(陆仟肆佰柒拾玖元陆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左 成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