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746号
原告: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02201-X)。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中兴南路213-229号。
法定代表人:潘政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世雄,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7920-9)。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环镇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被告:黄国强。
被告: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4346-5)。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国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关水
审 判 员 鲁国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