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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松执委字第0006号

申请执行人胡建雄与被执行人罗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建雄,罗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松执委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胡建雄,男,45岁,汉族。被执行人罗帆,男,27岁,汉族。胡建雄与罗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胡建雄据此于2008年3月21日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帆常年在外不归下落不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能查实其有银行存款。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帆在本院辖区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中中民二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保国

审 判 员 黄长春

审 判 员 查道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虞盛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