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530号
原告:蒋谓仁。
被告:孔黎明。
被告:杭州凯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谓仁诉被告孔黎明、杭州凯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谓仁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谓仁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谓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谓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