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63号
原告:潘林法。
原告:潘林龙。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赵捷、陈达。
被告:相迪龙。
委托代理人:陈安义、冯博东。
被告:许飞红。
被告:上海欣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迪龙。
委托代理人:陈安义、冯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法、潘林龙诉被告相迪龙、许飞红、上海欣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法、潘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16元,减半收取21,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力佳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