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1563号

潘林法、潘林龙与相迪龙、许飞红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潘林法,潘林龙,相迪龙,许飞红,上海欣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63号

原告:潘林法。

原告:潘林龙。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赵捷、陈达。

被告:相迪龙。

委托代理人:陈安义、冯博东。

被告:许飞红。

被告:上海欣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迪龙。

委托代理人:陈安义、冯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法、潘林龙诉被告相迪龙、许飞红、上海欣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法、潘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16元,减半收取21,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力佳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