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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81号

邬幸福与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81号

原告:邬幸福。

委托代理人:吴建胜。

委托代理人:张斌。

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坤。

被告:林建明。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朱泳。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幸福诉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幸福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幸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幸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0元,由原告邬幸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