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81号
原告:邬幸福。
委托代理人:吴建胜。
委托代理人:张斌。
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坤。
被告:林建明。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朱泳。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幸福诉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幸福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幸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幸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0元,由原告邬幸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