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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茌商初字第1479号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立亭、初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立亭,初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茌商初字第1479号

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伍永青,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公文,男,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桑分社职工,

被告:贾立亭,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

被告:初士华,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

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茌平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贾立亭、初士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茌平农村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宋公文,被告贾立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初士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茌平农村信用联社诉称:1997年1月20日,被告贾立亭由被告初士华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元,还款日期为1997年11月20日。合同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贾立亭、初士华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贾立亭辨称:借款属实。但是集体用款,借款时我是村支部书记,初士华是小队长,款是建西瓜大棚借的,乡政府有帐,应由初庄村委会偿还,不同意个人偿还。被告初士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0日,贾立亭由初士华担保,在茌平农村信用联社大桑分社借款1000元,并签订了担保借款契约。契约约定:月利率11.76‰,借款用途大棚,还款日期为1997年11月20日。合同到期后,1997年12月31日被告结息1次。后经催收未果,茌平农村信用联社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被告贾立亭当庭陈述,原告提交担保借款契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初士华在本院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依约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贾立亭未按约定时间还款,茌平农村信用联社要求贾立亭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初士华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初士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贾立亭追偿。贾立亭系集体用款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一并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立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元及相应利息(自199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初士华对被告贾立亭上述借款本金1000元及相应利息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初士华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按承担数额向被告贾立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贾立亭负担,被告初士华负连带责任(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过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长申

审判员  张华林

审判员  苏学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潇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