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一初字第59号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