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