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505号申请人李广梅与被执行人孙军荣、余昌民、王金锁、叶兴本、刘家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60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将案款自觉交本院,此案到此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5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