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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4802号

王永根挪用公款罪,王永根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802号罪犯王永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了(2008)甬仑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根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2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永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获得监狱记功,2009年12月获得单项表扬;2010年10月获得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伟

审 判 员  张彦强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