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戴贤东。被执行人涂胜勇。申请执行人戴贤东与被执行人涂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涂胜勇在多家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且在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均无权属登记材料,现又在四川省成都市生活。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0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65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