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283号
原告:之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登峰。
被告:郑祥铮。本院在审理原告之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祥铮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之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之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之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