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710号原告孙亮。被告夏海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亮与被告夏海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红 来自:
原告孙亮与被告夏海娟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710号原告孙亮。被告夏海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亮与被告夏海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