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66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2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案发前系本案被害单位佳达制衣(深圳)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田某盗窃被害单位9捆胶袋,销赃得款人民币140元。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将从仓库盗得的11捆胶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0元)由围墙处扔到工厂外面,后准备将胶袋搬走时被被害单位保安员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被害人麦某的陈述、证人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涉案赃物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前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控罪成立。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王为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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