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范喜财,无业。委托代理人赵云、周云。被告李琸,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喜财与被告李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喜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5元,原告自行承担25元。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李晓葆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