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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394号

范喜财与李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范喜财,李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范喜财,无业。委托代理人赵云、周云。被告李琸,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喜财与被告李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喜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5元,原告自行承担25元。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李晓葆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