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乾民保字第00021号原告杜银行,男,被告车超群,男,被告曹靖华,男,本院在审理杜银行诉车超群,曹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车超群所有曹靖华驾驶的陕D585**车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曹靖华驾驶的陕D585**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现原告已花费10万余元,而被告并未支付,为了判决的顺利执行,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曹靖华驾驶车超群所有的陕D585**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文
审 判 员 王 颖
代理
审判员 董卫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