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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25号

陈阿雪与赵晓云、方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阿雪,赵晓云,方丽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25号原告陈阿雪。委托代理人黄建、刘天祥。被告赵晓云。被告方丽惠。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启练、姚月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雪与被告赵晓云、方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阿雪于2010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阿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阿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陈阿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浩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