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25号原告陈阿雪。委托代理人黄建、刘天祥。被告赵晓云。被告方丽惠。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启练、姚月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雪与被告赵晓云、方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阿雪于2010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阿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阿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陈阿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浩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