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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永执字第260号

胡现民与侯转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现民,侯转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永执字第260号申请人胡现民,农民。被执行人侯转芹,又名侯转琴,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现民与被执行人侯转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08)永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书平

审判员  李记民

审判员  刘建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子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