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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850-2号

刘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850-2号申请执行人刘乐,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作红。申请执行人刘作荣。被执行人李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荣有工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荣工资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徐福洲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国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