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850-2号申请执行人刘乐,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作红。申请执行人刘作荣。被执行人李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荣有工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荣工资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徐福洲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国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