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378号
原告:潘晓源。
委托代理人:竹劲峰。
被告:赵长安。
委托代理人:杨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源诉被告赵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晓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潘晓源负担。
审 判 长 黄 群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