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商初字第1378号

潘晓源与赵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晓源,赵长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378号

原告:潘晓源。

委托代理人:竹劲峰。

被告:赵长安。

委托代理人:杨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源诉被告赵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晓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潘晓源负担。

审 判 长  黄 群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