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张晓燕。委托代理人张宝民,原告之父。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四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宁善,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燕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四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一案,原告张晓燕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燕在诉讼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康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