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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绍商初字第1800号

劳文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劳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9)绍商初字第1800号

原告:劳文龙。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

委托代理人:张光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负责人:周甫林。

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文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71元,减半收取518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