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9)绍商初字第1800号
原告:劳文龙。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
委托代理人:张光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负责人:周甫林。
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文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71元,减半收取518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