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刘萍萍,昌邑市。被执行人卢钧红,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萍萍与被执行人卢钧红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钧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昌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兹良
审判员 齐兴军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