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嘉行受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起诉人)王付龙。上诉人(原起诉人)朱亚娟。
上诉人王付龙、朱亚娟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都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对上诉人的起诉,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认定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资格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