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905号原告刘某甲。原告赵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文军。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淑芳。被告刘某乙,年龄、住址及职业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甲、赵某与被告刘某乙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