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04905号

刘某甲、赵某与刘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905号原告刘某甲。原告赵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文军。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淑芳。被告刘某乙,年龄、住址及职业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甲、赵某与被告刘某乙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