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临执字第1264号

追偿权纠纷执行案(508)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264号訾国强、国风华申请执行朱爱华、訾国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訾国强、国风华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4732.8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爱华、訾国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訾国强、国风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爱华、訾国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2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爱华、訾国良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訾国强、国风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王惠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