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264号訾国强、国风华申请执行朱爱华、訾国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訾国强、国风华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4732.8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爱华、訾国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訾国强、国风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爱华、訾国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2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爱华、訾国良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訾国强、国风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王惠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