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141-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8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塬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帐户存款809元予以扣划,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114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