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6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本案201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2日至2010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受他人雇佣,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新村浪漫满屋服装店旁的一无名游戏店内,管理12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共计非法获利70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佘某、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赌博机12台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2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潘 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