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600号原告葛浅。被告杨康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浅与被告杨康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斡一案中,原告葛浅于2010年12月I9日以治疗未终结、赔偿金额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原告未预交,现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曹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