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执委字第0007号申请执行人XX熊,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香记,男,汉族。XX熊与张香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青民一(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XX熊据此于2007年9月5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委托后,于2007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香记长年在外打工不归,下落不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能查实其有银行存款。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香记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青民一(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保国
审 判 员 黄长春
审 判 员 查道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虞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