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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松执委字第0007号

XX熊与张香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熊,张香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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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执委字第0007号申请执行人XX熊,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香记,男,汉族。XX熊与张香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青民一(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XX熊据此于2007年9月5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委托后,于2007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香记长年在外打工不归,下落不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能查实其有银行存款。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香记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青民一(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保国

审 判 员 黄长春

审 判 员 查道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虞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