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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亭商初字第1295号

盐城市大拇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拇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亭商初字第1295号原告盐城市大拇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渊黄镇街道办事处兆泉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薛显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立根,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姜仁礼,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拇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羽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大拇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大拇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