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月宏,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汪德富,男,生于1967年10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胡仕有,男,生于1973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永奇,系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探矿权纠纷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德富、胡仕有探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汪德富、胡仕有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存在的问题已彻底解决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鸿雁
审 判 员 张 升
人民陪审员 马 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