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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民初字第00661号

洛南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德富探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矿权纠纷
当事人
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汪德富,胡仕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月宏,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汪德富,男,生于1967年10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胡仕有,男,生于1973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永奇,系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探矿权纠纷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德富、胡仕有探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汪德富、胡仕有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存在的问题已彻底解决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洛南县华岳麦饭石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鸿雁

审 判 员  张 升

人民陪审员  马 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