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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民初字第819号

鲍某某与黄某某、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鲍某某,黄某某,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鲍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

被告:黄某某。

被告: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同年10月23日,依原告鲍某某申请,本院追加章某某为本案被告;2010年1月27日,因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提出抗诉,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同年10月21日恢复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章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登记在被××人××下××于××××小区××室××房(××该××层店面即6平方米左右的车某)一间。2009年3月31日,本院受理案外人鲍某某的执行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鲍某某的理由不成立,并于同年8月17日作出(2009)温苍执异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鲍某某的异议。鲍某某不服该裁定,遂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鲍某某起诉称:2006年7月17日,在苍南县灵溪镇逢源房地产经纪服务站居间下,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以312800元购买被告黄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苍××××小区××室××房(××该××层店面即6平方米左右的车某)一间,原告按约支付购房款后,便搬入居住至今。双方签订契约时,被告黄某某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由原告保管,并承诺无偿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9月,黄某某又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时至今日,原告多次通知黄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黄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的相某某定,请求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黄某某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2009年10月30日,原告鲍某某变更全部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苍××××小区××室××房(××该××层店面即6平方米左右的车某)一间归其所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执行标的坐落于苍××××小区××室××房(××该××层店面即6平方米左右的车某)一间归其所有,属于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鲍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胜

审 判 员  江新源

人民陪审员  蒋慧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杨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