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282号原告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阳。委托代理人郭春飞、李楠。被告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皓。委托代理人游云庭。原告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0年8月27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不服本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春飞、李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游云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依授权享有歌曲《JINGLEBELLS》的表演者权。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网站(http://www.xiami.com)向用户有偿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试听及下载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被告向用户提供上述试听和下载未取得合法授权,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1、立即停止对涉案音乐作品表演者权的侵害,停止对涉案音乐作品进行非法传播(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要求被告停止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在线试听及下载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合计人民币7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网站所有内容为网友上传,被告并未实施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原告提供的侵权公证书因公证申请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属于违法证据而不具有证明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歌曲的CD专辑。证明乐队成员是涉案歌曲的表演者,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是录音制作者。2、咖啡因乐队新浪官方博客打印页。证明咖啡因乐队的组成人员,其签约唱片公司是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3、《授权确认书》及乐队成员身份证明、临时入住登记。证明乐队成员将其表演者权的财产性权利独家授予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4、《授权确认书》。证明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将涉案歌曲的表演者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5、(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83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原告在线支付费用256元。6、(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39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明知涉案歌曲的版权信息仍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7、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给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发票2张,金额合计8000元,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发票1张,金额为3000元。证明原告支出公证费8000元。8、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费用发票。证明原告支出上述费用6000元。9、律师费发票1张、律师代理合同。证明原告支出律师费50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专辑上无圈P、圈C标识,歌单上无任何权利信息,无法证明原告为权利人。涉案歌曲《JINGLEBELLS》为翻唱作品,原告未出示获得词曲版权授权证据,无权主张表演者权;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无法证明咖啡因乐队的组成人员及签约唱片公司;证据3,系访问签证而非就业签证,该乐队不能进行授权他人主张权利的营利活动;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系无权授权;证据5,内容不真实,被告没有提供过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光盘内的试听记录没有对应的音频,不能证明被告提供过在线播放服务。申请主体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没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公证书,不具有证明力;证据6,该公证书提供时间较晚,被告知道后已在后台删除了相关内容,同证据5,该公证书属无效公证书,不具有证明力;证据7,公证处的发票没有载明任何文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公证费用过高,对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8,仅认可其中2243元的票据;证据9,还需汇款凭证作为印证方能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律师费。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该证据显示出版编号为ISRCCN-C02-08-0011-0/A.J6,系合法出版物;且在该合法出版的专辑上署名主唱:SAYU,吉他:刘博非,贝斯:MASATO,鼓手:MASSANG,以上可证明涉案歌曲的表演者;至于翻唱问题,原告仅主张表演者权,原告经相应权利人的授权,有权主张涉案音乐作品的表演者权。证据2、4,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咖啡因乐队的签证性质不影响其行使著作权的效力,予以认定。证据5、6,系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两份公证书中已载明,申请人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表明公证处对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已进行审查并予以了受理。庭审中,原告亦确认其与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两份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但对公证书中记载的256元充值费用,因原告未提交系由其支付的凭据,故对原告据此主张的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证据7、8、9,对于公证处发票,本案公证费支出客观存在,结合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表明部分公证费实际由原告支出,与本案有关联;对于差旅费票据,被告认可其中的2243元;对于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本案原告确已聘请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律师费支出客观存在,故本院将考虑上述票据载明的金额,综合案情对原告为本案在合理范围内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酌情予以确定。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836号公证书复查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对该份公证书有异议并已提出复查申请。2、(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397号公证书复查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对该份公证书有异议并已提出复查申请。3、被告网站涉案歌曲搜索截图网页打印件。证明2010年9月检索时涉案网站上无涉案歌曲。4、被告网站涉案歌曲所属专辑搜索截图网页打印件。证明2010年9月检索时被告的涉案网站上无涉案歌曲的专辑。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复查申请不能否定两份公证书的效力。证据3、4,真实性、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公证时被告的网站上不存在涉案歌曲。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被告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仅能证明其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不具有推翻两份公证书所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故不予认定。证据3、4,可以证明涉案网站上已不存在涉案歌曲,原告对该事实亦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公证时被告的网站上不存在涉案歌曲。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财神到太热闹》音乐专辑(CD)光盘、封面及歌本上署名显示:飞行者唱片,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CAFFE-IN,咖啡因;录音棚:飞行者录音棚,经纪公司: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咖啡因乐队官方博客:http://blog.sina.com.cn/caffeinband,主唱:SAYU,吉他:刘博非,贝斯:MASATO,鼓手:MASSANG,《JINGLEBELLS》词曲:(美)比尔朋特/译:程雨霏,其为该专辑中的一首歌曲。上述咖啡因乐队官方博客显示,该乐队成员为四人:SAYU、刘博非、MASATO、MASSANG,2006年年底跟飞行者唱片签约,2008年12月发行贺岁专辑《财神到太热闹》。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乐队成员为上述四人,其中SAYU本名为TAKAYAMASAYURI,MASATO本名为MURATAMASATO,MASSANG本名为IKAIMASAKI,此三人为日本国籍。上述乐队成员于2009年12月22日在北京签署《授权确认书》,将其创作(成员个人独立创作或合作创作)的歌曲之词曲作品及乐队演奏演唱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授予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独占专属使用,并具有转授权,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录音制作者权由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等,授权地区为全世界,期限为2007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授权内容清单中包括专辑《财神到太热闹》的全部歌曲。2010年2月1日,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确认:2009年9月10日起两年内,原告有权将由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拥有或管理的录音制品及其所使用的任何音乐词曲作品和艺人之表演转化为数字形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数字传播的形式进行销售,数字传播指通过数字/信息网络完成的所有传输系统和传输解决方案,典型例子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下载和在线欣赏,该授权为唯一排他,授权音乐明细中包括了涉案歌曲。根据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涉案网站www.xiami.com,名为虾米音乐网,网站显示:“在虾米,您可以下载整张专辑”、“在虾米,专业音乐编辑为您添加原版的专辑介绍文案……”、“虾米定期发布此情此景的精选集主题,等你来参加……得奖后有虾币赠送”、“分享音乐,虾米客户端采用的是P2P技术,只要您挂机,一旦有人下载您拥有的mp3,成功分享一首歌,将能获得0.2米的收益”、“下载1首歌曲共需消耗0.8米虾币”、“米是虾米网的通用虚拟货币-虾币的单位,可通过参与站内活动或充值来获得,用户下载歌曲需要消耗虾币,用以支持对发布网友的虾币鼓励和虾米网的品质认证成本”、“按照人民币1:1等值充值”、“高质下载:虾米网提供的所有音乐资源是经过严格审核的192k以上高品质MP3,文件信息全面,兼容所有播放器”等说明。在该网站注册、登陆并充值256元后,2010年5月19日,通过搜索栏搜索到专辑“财神到太热闹”,选择discl歌曲01、02、03、04、05、06,点击“播放选中歌曲”,点击并确认“下载选中歌曲”,虾歌播放器自动弹到“正在下载”页面,点击“浏览器”,“载入歌曲”界面,点击“虾歌已成功打开”,点击到虾歌播放器,自动播放该专辑中的六首歌曲:财神到、巧克力的魔力、哇咔咔、JINGLEBELLS、太热闹、我和你。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涉案网站上供下载的上述歌曲与原告提供的专辑CD中的歌曲一致,以及目前该网站已不存在涉案歌曲予以确认。根据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及被告自认,涉案虾米音乐网系被告经营所有。原告为包括本案在内的38件案件诉讼提交的票据显示其支出公证费3000元、差旅费5885元、律师费5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专辑上的署名,涉案歌曲《JINGLEBELLS》的表演者权由咖啡因乐队享有,咖啡因乐队将之授予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独占专属使用并具有转授权;北京飞行者唱片有限公司确认原告有权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作品和表演通过互联网进行下载和在线欣赏,且该授权为唯一排他,故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表演者权中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涉案歌曲《JINGLEBELLS》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通过分享虾币等途径鼓励用户上传音乐作品并进行音乐品质的审核及添加专辑介绍文案、发布精选集主题等积极行为,且直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被告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即便涉案歌曲为用户上传,基于被告所实施的上述行为,被告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鉴于双方当庭确认涉案网站上已不存在涉案歌曲,本院再行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为调查、起诉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故5000元的赔偿额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将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发行时间、下载歌曲的收费情况、被告网站的公众知晓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原告为38件案件支付的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本院综合案情对合理范围内的支出平均分摊于各案后,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0元(已支付给本院);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红萍
审 判 员 王呈虹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