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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616号

夏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夏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驾车至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中马路顺天宾馆310棋牌室,用室内的塑料凳殴打被害人唐某乙后,强行先后将其带至本市文二西路521号博纳踩吧及文一路272号汉庭快捷酒店翠苑店予以扣押、看管。直至9月29日中午11时许被民警查获时,被告人夏某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唐某乙人身自由约12小时。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住宿登记单、借条、验伤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证人唐某甲、范某、方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吕后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