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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外初字第33号

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黄国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黄国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王筱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外初字第33号

原告: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雅芬。

委托代理人:何建航。

被告:黄国强。

被告: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被告:王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王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关水

审 判 员  鲁国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