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外初字第33号
原告: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雅芬。
委托代理人:何建航。
被告:黄国强。
被告: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被告:王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王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关水
审 判 员 鲁国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