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应泽祥。委托代理人葛海亮,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春林,公司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泽祥与被告江苏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泽祥于201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泽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应泽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兴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