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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254-1号

兴平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战国借款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平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冯战国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254-1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被执行人冯战国,男,汉族。本院(2004)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战国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68280元(资金占用费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86%暂算至2010年8月4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战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4)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党

代理

审判员  徐 林

代理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