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254-1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被执行人冯战国,男,汉族。本院(2004)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战国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68280元(资金占用费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86%暂算至2010年8月4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战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4)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党
代理
审判员 徐 林
代理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