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临执字第1056号

临淄区饮食服务公司与临淄齐城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淄区饮食服务公司,临淄齐城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0)临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临淄区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军,破产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临淄齐城医院,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美,院长本案在执行临淄区饮食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临淄齐城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