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470号

张少权与张小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少权,张小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470号

原告:张少权。

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灵龙。

被告:张小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权诉被告张小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权于201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权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0元,由原告张少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