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470号
原告:张少权。
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灵龙。
被告:张小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权诉被告张小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权于201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权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0元,由原告张少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