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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43号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影影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8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市影影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43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影影网吧,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桐泾南路723号。 代表人宦杏英,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修娟,女。 委托代理人李永智。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影影网吧(以下简称影影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影影网吧委托代理人修娟、李永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网尚公司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取得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就侵犯上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09年7月,网尚公司发现影影网吧未经许可,擅自向消费者提供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网尚公司的合法权利。经公证保全证据,被告影影网吧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请求法院判令影影网吧:1、立即停止网络影视盗版传播的侵权行为;2、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3、支付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1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查档费100元。 原告网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1、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光盘播放截图; 1-2、(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517号公证书; 1-3、电视剧《心星的泪光》正版光盘; 1-4、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发票和发货单; 第1组证据证明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由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联合出品。 2-1、(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518号公证书; 2-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79号公证书; 2-3、(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244号公证书; 第2组证据证明网尚公司享有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369号公证书; 第3组证据证明影影网吧在局域网上提供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在线播放服务。 4-1、查档费发票; 4-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151号公证书; 第4组证据证明网尚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付的部分费用。 被告影影网吧答辩称,1、网尚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获得了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影影网吧不是本案侵权主体。理由是因网吧提供播放服务而产生的版权问题应由内容提供商负责,从网尚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反映,其搜索、点击播放都是通过网吧影院进行,网吧影院是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提供,侵权主体应该是宽娱公司,网吧已尽到注意和审查义务;3、网尚公司索赔依据、合理费用以及计算方式,均无证据证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影影网吧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1、宽娱公司《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证书; 1-2、宽娱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证书; 1-3、宽娱公司《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公证书; 第1组证据证明影影网吧在审查第三方宽娱公司资质时没有过错,不应成为本案侵权赔偿的主体; 2-1、电视剧《心星的泪光》播放截图; 2-2、(2010)朝民初字第10774号民事判决书网络打印件; 第2组证据证明涉案电视剧由多家公司拍摄,无法证明网尚公司获得完整授权,在其他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中,因无法认定初始授权人身份而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3-1、宽娱公司的版权报价表; 3-2、网尚公司起诉宽娱公司案件汇总表; 3-3、新型反盗版模式带来的财富神话新闻报道; 第3组证据证明宽娱公司授权网吧客户播放一部影片正常使用费为一年5-10元,并且网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起诉了宽娱公司授权的98家客户,起诉金额远远超出了版权支出的费用,由于法院判罚过重,导致网尚公司获利颇丰。 4、《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及付款收据; 第4组证据证明影影网吧与宽娱公司有合作关系,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宽娱公司负担。 经庭审质证,影影网吧对网尚公司提供的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经公证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三家公司,而电视剧光盘播放显示的出品单位为五家公司;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经公证的声明书内容对永久版权的表述错误,声明书使用地应为北京,网尚公司缺乏完整授权;对第3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证程序违背公证法规定,所使用的屏幕录像软件没有合法注册,亦无法证明是在局域网服务器上取证的;对第4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用于本案,且网尚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多次提交过上述发票。网尚公司对影影网吧提供的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宽娱公司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资质是在涉案侵权行为取证之后,网吧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第2、3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影影网吧均未出示原件,不予认可;对第4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

本院认为,对网尚公司提供的第1-4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影影网吧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经核实原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影影网吧提供的第1组、2-1、第4组证据,经与原件核实及庭审演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2、第3组证据系网络打印件、网络报道及影影网吧单方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纠纷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将综合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1、网尚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影影网吧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如构成侵权,影影网吧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2009年4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书记载的境内制作单位为“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境外合作单位为“台湾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9日,网尚公司在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电视剧《心星的泪光》正版光盘,经当庭演示,光盘播放界面显示联合出品为“深圳广电集团、深广传媒有限公司、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五家单位,联合制作为“深圳广电集团、深广传媒有限公司、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GeneonEntertainmentInc.”六家单位。庭审中,网尚公司认为该剧原始著作权人应为联合出品的五家单位,影影网吧认为该剧联合制作单位GeneonEntertainmentInc.也是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双方均确认GeneonEntertainmentInc.系设立于日本的一家公司,但均未能提供该公司真实存在的有效证据。 电视剧《心星的泪光》拍摄完成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出具《声明书》,声明“我单位仅享有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作品署名权,不享有该剧的任何其他著作权。该剧包括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永久全部版权及其收益为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享有”。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版权说明及授权书》,确认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拥有该剧及衍生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的永久全部版权及其收益。 2009年4月22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具《授权书》,授予网尚公司独家使用授权书附件所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包括网站、网吧等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该授权书附件一载明的授权剧目包括电视剧《心星的泪光》。 2009年7月22日,网尚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相关网吧侵权播放影视作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09年7月24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齐某、杨某及操作人员樊加忠,来到苏州市××区××号,名称标示为“影影网吧”,对樊加忠操作该网吧内计算机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主要步骤如下:开机登录,通过互联网下载并安装屏幕录像软件,对操作同步录像;点击首页上的“在线影院”,网址为http://192.168.0.243/web/ Index/index.asp,分别观看了《心星的泪光》在内的九部影视作品,对每部影片任选片段播放并进行同步录像,录制结束后,将所录制视频文件保存在公证人员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中。公证员返回公证处后,将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两套,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存。2009年8月1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制作了(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369号公证书。 另查明,影影网吧为证明其已尽到注意和审查义务,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宽娱公司签订的《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宽娱公司《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协议内容为宽娱公司授予影影网吧有偿使用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产品,由影影网吧按安装要求配置服务器和网络资源,产品使用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使用费用为2400元。影影网吧亦向法院提交了付款收据。经法院查明,在2008-2009年宽娱公司在苏州地区与多家网吧签订了同类协议。影影网吧提供上述证据后,本院依法向原告网尚公司释明是否需要申请追加宽娱公司为本案被告,网尚公司明确表示不追加。 再查明,网尚公司向法院提供查档费发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00元。网尚公司另提供票面金额为1852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对此网尚公司解释为多起公证开具的总发票,但对于公证费计算单价及公证总数未能提供书面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在署名过程中并未使用制片者这一法律术语。根据电视剧的摄制方式以及行业惯例,电视剧的原始著作权一般应由出品单位或制作单位享有,因此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联合出品单位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依法享有该剧原始著作权。根据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声明书》,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说明及授权书》以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具的《授权书》,对涉案电视剧的权利归属及权利授予约定完整明确,原告网尚公司依法取得了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追究第三方侵权的法律责任。至于该剧光盘播放过程中显示的联合制作单位之一的GeneonEntertainmentInc.是否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不影响现有已查明的原始著作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将其著作权相关权利授予第三方行使。因此,影影网吧辩称网尚公司不享有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网尚公司公证保全的被控侵权证据,被告影影网吧在其网吧电脑桌面首页设置了“在线影院”快捷链接,链接地址显示为“http://192.168.0.243……”,系局域网环境下方能设置和提供的web服务地址,能够证明影影网吧通过在局域网络上设置网吧影院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在线播放服务。对于上述公证保全程序,尽管影影网吧提出了异议,但就其客观上向网吧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剧播放服务并未否认,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影影网吧与宽娱公司签订的《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及付款收据,认为涉案电视剧系宽娱公司提供。对此

本院认为,由于网吧用户是通过网吧提供的电脑及设置的局域网web服务器链接直接收看到涉案电视剧,播放服务系由网吧直接提供,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播放服务行为未经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立即停止向网吧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播放服务的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多种情节进行考虑。本案影影网吧虽然未能举证证明其播放涉案电视剧获得著作权人的直接授权,但根据其提供的与宽娱公司签订的《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协议》、付款收据,能够证明其播放的涉案电视剧来自于第三方影视作品服务提供平台,即宽娱公司,并且同期宽娱公司在苏州地区已与多家网吧签订了同类的影视播放协议。在此情况下,要求被授权网吧逐一审查片源提供商提供的作品是否有完整合法授权,已明显超出其主观认知能力。对此

本院认为,影影网吧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因涉案提供播放服务行为导致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当由权利人向片源提供商主张。本案中,网尚公司明确不追加宽娱公司为本案被告,因此对其主张由影影网吧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网尚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并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影影网吧负担。关于网尚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未有一一对应的证据直接予以体现,本院依法酌定为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影影网吧立即停止向网吧用户提供电视剧《心星的泪光》播放服务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影影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 三、驳回原告网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影影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

审 判 长

代理

审判员

代理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