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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553号

绍兴县小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赵幼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幼泉,绍兴县小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幼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小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娟。

上诉人赵幼泉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小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幼泉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